任济舟律师亲办案例
邻居纠纷上公堂
来源:任济舟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04-21
浏览量:532

     案件简介:甲与乙是上下楼邻居,2010年5月初,二楼居住的甲正在吃饭,一楼居住的乙按门铃要求,在通话中告诉甲,甲家的窗户滴水,滴在一楼乙家的阳台上,乙让甲下楼看看。

     下楼后双方因为滴水责任问题发生口角,进而发生肢体接触,期间,甲的爱人、乙的爱人和孩子都加入其中,场面一时混乱,后被周围邻居拉开,周围有人报警,警察带甲乙双方到派出所做笔录。甲乙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。

     在派出所,甲乙双方调解不成,乙起诉甲和甲的儿子,要求二人赔偿金37208元。

     甲找到任律师,请任律师出庭应诉。

     办案经过:任律师接受委托后,积极调查取证,任律师去曾经处理此事的派出所,派出所负责警察将案发时的调查笔录复印给任律师,任律师从中找到有利于甲的证据,该证据证明乙先动手打人。

     同时,为了减少赔偿数额,任律师帮助甲提出反诉,要求乙赔偿甲的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,并申请司法鉴定。

     第一次开庭中,任律师提出乙先动手打人,根据法律规定,受害人有过错,可减轻甲的责任。对于乙主张的后期医疗费,任律师提出因未实际发生,不应现在赔偿。法院按甲乙双方责任比例,判决甲赔偿13534.8元。

     第二次开庭审理的是甲反诉乙诉讼,任律师代理甲反诉乙,要求乙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8823.5元。在法院和任律师的调解下,乙同意赔偿甲的损失,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。

     律师提示:邻里之间可能因为噪音、遮光、滴水等事情发生纠纷,双方都应冷静、妥善解决,不应针锋相对,本案中,如果相互退让一步,就不可能发生纠纷诉讼。很多刑事伤害案件,就是因为邻里之间小纠纷发展成大案件。

     另外,对于双方均有过错的伤害案件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131条规定,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。所以,任律师作为被告律师提出乙自己应该承担部分责任,并提出反诉,以减轻甲的赔偿责任。

以上内容由任济舟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任济舟律师咨询。
任济舟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2271好评数0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咨询解答快
上海市肇嘉浜路333号505室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任济舟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101*********357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上海-上海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上海市肇嘉浜路333号505室